本报记者 郑芳芳
4月底,随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生效,支持了某美容公司退还李女士美容服务费支付及三倍赔偿款的一审判决。
这场纠纷给火热的医美市场泼了一盆冷水:医疗器械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注册核准范围,行业“潜规则”不能对抗法律红线。
【案例回放】
2024年3月,李女士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则“医美果冻胸”的宣传视频,心动不已。她随即前往银川某美容公司咨询并接受了注射隆胸手术,当天共支付费用30499元。
术前,李女士签署了《美容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和《填充剂注射治疗知情同意书》,美容公司告知她将使用“医用胶原蛋白海绵”和“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两种填充物。手术完成后,起初并无明显异常。
然而,术后仅5个多月,李女士自感隆胸效果完全消失,且经医院检查发现,“双侧乳腺多个结节”。
术前检查明明显示双侧乳腺未见明显异常,如今却出现结节,李女士认为这与不当手术操作直接相关。与美容公司协商无果后,她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公司退还服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庭审中,美容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李女士系自愿选择;透明质酸钠凝胶用于隆胸是“行业普遍做法”,属于合理拓展应用;即便效果不满意,也仅属违约而非欺诈。
与此同时,那款“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注册证上载明:适用范围为“用于皮肤真皮中层至深层注射填充,以纠正中、重度鼻唇沟”。通俗说,这款产品的“官方身份证”上,只允许它被注射在脸部的特定部位用来填充法令纹,而不是用于胸部。医美行业再怎么将其作为“拓展技术”普遍使用,也不能逾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美容公司作为专业医美机构,对产品的批准适用范围具有专业认知能力,属于“明知”却依然超范围使用。
更关键的是,术前,美容公司从未就“该产品不得用于隆胸”这一关键事实向李女士作任何提示说明。李女士同意接受注射隆胸,是对“医美行为”的同意,而不是对使用“超范围”违法医疗器械的认可。
从术后效果来看,手术仅5个多月填充效果便完全消失,这本身就足以说明,涉案产品的超范围使用显然不符合消费者的合理预期。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美容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退还服务费并赔偿三倍损失。美容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银川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曾琳巧表示,当前,医疗美容市场持续升温,部分医美机构为追逐利润,超范围使用医疗器械的现象并不鲜见。这类机构往往以“行业普遍做法”“临床实践成熟”为由,试图规避法律对医疗器械使用的强制性规定。
“但判断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不看机构怎么辩称,而看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曾琳巧指出,医疗美容的目的在于改善容貌、优化感官,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而医美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经营者的身份特征。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保护,经营者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器械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注册核准的适用范围,这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红线,不存在“行业惯例”的例外情形。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美容公司超范围使用医疗器械且故意不告知,构成消费欺诈,适用“三倍赔偿”。
曾琳巧借此提醒消费者: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选择医美服务时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信“行业普遍”“成熟技术”等话术,应重点关注所用产品是否经国家批准用于该项目。如果医美机构隐瞒产品超范围使用的关键事实,消费者就有权依法主张“退一赔三”。
签订合同前,仔细查看产品包装上的注册证编号、适用范围等核心信息;手术过程中,注意对产品标签、合格证、知情同意书等拍照留存;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提起诉讼。完整证据在手,才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