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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书

案号:宁交综执银(10)罚〔2025〕012号

丁汉成:

因你在2025年7月16日驾驶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的决定,决定书案号为宁交综执银(10)罚〔2025〕012号。你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共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2.履行期限:自本催告书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

3.履行方式: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解放西街支行,账号:29105001040002455

4.履行要求:全额缴纳罚款与加处罚款

5.其他事项:无

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

□5.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你(单位)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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