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近日,走进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办公室,法官路玮的案头摞着几本卷宗。最上面那本,封面上写着“老杨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合议庭讨论时的场景,路玮依然清晰记得。
“这个案子典型,在于它几乎集齐了所有容易让人‘误会’的因素。”路玮抽出一份证据复印件,上面是老杨的培训合格证和派班证,工作单位、职名、出乘车次、派班员盖章等一应俱全。
2024年3月,老杨经人介绍到某科技公司做列车售货员。公司让他通过钉钉看视频自学销售技巧,一个月后发了培训合格证,还配了工服、工作牌。同年4月至6月,老杨出了8趟车:每次到公司领商品,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己定价,卖完后扣掉成本,剩下的就是收入。没有底薪,没有社保,也没有书面合同。
2024年6月,老杨出了交通事故,之后再没上班。当年年底申请仲裁时,银川市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了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00多元。
“很多人会觉得,工服也穿了,派班证也拿了,怎么就不是劳动关系?”路玮说,这正是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难点——形式与实质常常打架。
记者翻看一审判决书,法官把老杨的工作模式拆解得清清楚楚:培训是自主看视频,时间自己定;不需要排班时可以提前说一声,没人查岗考勤;受伤后没去上班,也没人让他请假。至于每月进账,不是按月发的固定工资,而是卖货差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很多指导性案例都在强调一个核心概念:支配性劳动管理。”路玮指了指判决书中的一段。简单说,就是要看企业对劳动者有没有实施日常性、持续性的指挥、监督和控制。
在这起案件里,公司管了什么?管商品种类、价格上限、销售场所秩序,这是为了保证列车上的服务不乱。公司没管什么?没管老杨几点上车、几点收工,没管他用什么方式推销,没管他卖不完怎么办,甚至没管他受伤后要不要请假。
“培训、着装、派班证,这些都是对规范服务的要求,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管理’。”路玮说,如果把所有提供过培训、发过证件的都算成劳动关系,那大量灵活用工模式会被“一刀切”地误判。
二审庭审时,老杨的代理人据理力争:派班证上写着“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这还不是证明吗?路玮在合议中给出的回应很直接:派班证是登车凭证,不是从属证明。就像快递员穿着平台工服,不代表就是平台的员工,关键要看背后有没有支配性管理。
最终,银川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超过8000万人的今天,类似的争议每天都在发生。路玮坦言,这起案件的判决并非要让劳动者“无路可走”,恰恰相反——用准确的司法标尺划清边界,才能让每一个用工关系都找到它应有的法律轨道。
判决书中,法律的天平既没有偏向用人单位,也没有被“同情分”所左右,而是只对事实负责。“用工模式可以创新,但裁判标准不能模糊。”合上卷宗,路玮说:“我们审的不只是这一个案子,而是给未来更多类似案子打个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