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刘蕾) “我方已按协议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剩余款项将按约定期限逐步结清。”5月12日,看着当事人发来的信息,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终于放下心来。
2020年3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某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同年4月,该公司与赵某就涉案项目达成合作约定,由赵某承接劳务分包、部分项目施工及保温工程施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双方结算确认该公司尚欠赵某工程款178万元、保温工程款56万元。此后,赵某多次催要无果,向金凤区法院提起诉讼。
金凤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研判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具备调解基础,遂迅速启动“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宁夏企业信用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先行调解,并指导对方立即启动“建设工程纠纷快速响应”机制。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欠款事实、赵某履约质量及结算金额均无异议,但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延期付款,而赵某急需回款,但对付款期限可酌情协商,前提是设立履约保障机制。”调解室内,调解员点明双方诉求后,向双方明确“工程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付款义务即已产生”“拖欠工程款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指出“判决虽能定分止争,但可能加剧矛盾、影响企业长远发展;互谅互让协商让步,方能实现共赢”。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多期向赵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保温工程款合计234万元,明确约定每期金额及期限;若该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赵某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后,双方共同向金凤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快速审查后出具确认裁定书,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