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廉文华) “多亏了法律援助,要不是你们帮忙维权,我们的工资就拿不回来了。”近日,当事人李某、张某在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法援律师廉文华连声道谢。
李某、张某于2025年3月先后入职宁夏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签约销售人员,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该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2025年6月,二人因公司连续拖欠两月工资10400元(每人5200元)而离职。离职后,李某、张某二人来到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专职法援律师代理该案。法援律师先向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该公司已进入注销公告期,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法援律师通过与当事人交流,认真分析梳理案件细节,查看该公司股东结构情况以及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该公司在诉讼期间注销逃避债务导致诉讼僵局,决定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叶某一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并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李某、张某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庭审过程中,法援律师通过出示注销公告等证据,固定其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最终在完整闭合的证据链下,法院支持了李某、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向原告李某、张某支付工资10000元(每人5000元),被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叶某对上述欠付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