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周金凤) 近期,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拿“挪车”当借口、不服醉驾被吊销驾照的行政诉讼案件,案件当事人李某以小区路段不属于法定“道路”、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诉请撤销处罚。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原告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主动撤回起诉,本案得以实质性化解。
针对李某提出的“小区及门口路段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这一核心抗辩,法官首先向李某释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道路”的法定定义:本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更重要的是,醉酒驾驶行为的违法性,并不以行驶距离长短、行驶目的是否为“挪车”作为判断标准。
针对李某主张的“处罚过重”“初犯偶犯应从轻”的诉求,法官向李某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明确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吊销驾驶证系强制性规定,李某主张的“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未造成后果”并非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在释法过程中,法官还结合典型案例,向李某展示了多起因“酒后挪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引导李某认识到“酒后挪车不算酒驾”是严重的法律误区,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最终,经过法官多轮释法明理,李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方式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