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今年3月,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辖区某街道在公示城市低保发放情况中,不仅公示了领取低保人的姓名,还包括其健康状况,其中提及肢体残疾情况、精神残疾情况、语言残疾情况等。
检察官梳理发现,这样的信息共有30条。而且,公示文件已经公示期满,某街道却并未撤销。
无独有偶。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另一个乡镇在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未对公民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
“这样的情况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处于泄露状态,增加了公民信息被识别的可能性,也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风险。”办案检察官说。
针对这些现象,检察官认为相关镇街在推进阳光政务工作中,存在过度公开个人信息的情况,这些个人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金凤区检察院或向相关镇街发出检察建议,或与相关镇街进行磋商,建议其对个人信息不规范公示问题立即排查整改,做好公示期届满后及时撤销,确保“公示期届满的行政信息不再公示”。同时,对拟发布的相关文件加强个人信息审核,规范发布内容,避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问题再次发生。
类似的情况,银川市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整改,推动规范政务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2025年11月,贺兰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公开政务信息进行智能筛查与研判,发现某部门在公示信息时,直接公布了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的完整内容。该院立即依法启动监督程序,迅速与相关部门进行磋商,明确指出其行为的潜在危害。相关部门第一时间撤下了公示信息,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对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重新公布,并开展全面自查,弥补了管理漏洞。
办案检察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同时,《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保护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