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黄丽) 到账9万元、到账5万元、到账9.8万元……5月初,石某的家人陆续收到其公司股东转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等费用共计69万元,纠纷终于了结。
2023年,石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因其所在公司未给石某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就在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期间,公司股东张某、王某、李某在未通知原告及仲裁委、未结清工伤赔偿债务的情况下,于2025年成立清算组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中虚假陈述“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仲裁裁决作出后,因公司已注销,导致裁决无法执行。无奈之下,原告将3名股东诉至永宁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对公司未清偿的工伤赔偿债务承担共同责任。
立案后,承办法官梳理案情发现,本案的争议清晰: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意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但调解工作面临难题,3名被告分别身处黑龙江、陕西等地,地域分散、沟通不便。
初期,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线上联系“隔空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被告异地沟通意愿不强,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为彻底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经过反复协调,通知3名被告到庭,与原告现场沟通协商。
调解中,承办法官梳理案件事实、厘清责任边界,一边安抚原告的悲痛情绪,一边严肃告知3名被告违法清算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3名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共计6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