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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式物业费纠纷缘何多发

本报记者 郑芳芳

5月18日,银川市金凤区贺兰山中路街道西湖社区,一纸调解协议让一起因车位交付不达标引发的物业费纠纷就地化解。

“维权也得找准对象,对开发商的不满,不能通过拒交物业费来解决。”社区值班律师高璇如是说道。

【案例回放】

2021年,李先生在西湖社区购置了一套房屋及一个地下车位。然而到了交付环节,他发现车位尺寸“缩水”,车辆无法正常停放,且自有车位频繁被他人占用。

“我连车都没法好好停,物业凭什么收管理费?开发商留下的烂摊子,物业就不管了?”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提出两项诉求:一是减免其在2026年1月至4月的物业费,二是不承担因车位问题产生的车位管理费。

物业公司则认为,公司已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及设施维护服务。至于车位物理尺寸不达标的问题,那是开发商在履约时留下的“锅”,不应由物业公司来背。

双方各不相让,西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高璇律师随之介入。

“您看,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调解员王芳芳打开民法典,先厘清了法律的边界。同时,又向物业公司释明,车位频繁被他人占用,暴露出物业在车辆出入管理和秩序维护方面存在疏漏,需要改进。

“具体点说,就是你花钱买房、买车位,是与开发商建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但你跟物业公司之间,是因接受保洁、安保等服务建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高璇接过话茬耐心向李先生解释道,这两者受不同法律条款约束,主体不同,权责也不同。

王芳芳还为李先生提供了一条法律救济之路:车位物理交付不达标,应当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维修、更换车位、赔偿损失,甚至是解除车位买卖合同。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李先生同意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则承诺加强车位管理。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典型的“捆绑式”物业费纠纷,记者采访了社区值班律师高璇。

高璇表示,很多业主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只要房屋或配套设施出了问题,就一律拒交物业费。但法律上,这两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

首先,合同具有相对性,维权要找对“对象”。民法典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业主买房、买车位,合同相对方是开发商;业主接受物业服务,合同相对方是物业公司。将开发商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强加给物业公司,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物业费交纳与物业服务履约是“对价关系”。民法典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包括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安全保障等。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质价相符”的服务,即便业主认为服务存在微小瑕疵,也不能全额拒交物业费。

高璇提醒购房者,房屋质量问题、配套设施不达标等,业主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向开发商主张维修、换位、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如业主动辄以拒交物业费来对抗,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还可能因逾期缴费面临滞纳金等额外损失。

对于车位不达标等问题,业主应保留好购房合同、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据,及时对开发商提起诉讼,或向住建部门投诉。切勿消极对抗物业公司,避免“有理变没理”,造成“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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