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 李小刚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薛某凯通过网络购入所谓“免税香烟”并转售获利,被检察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笔者在深感惋惜的同时,希望借此案向社会公众传递一条清晰的法律警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烟草专卖制度不容规避,贪图小利盲目跟风,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情回放:从“试吸口感好”到涉嫌刑事犯罪
薛某凯原系某公司正式员工,有着稳定的收入。工作之余,他喜欢浏览短视频平台,一次偶然看到“免税香烟推荐”视频后,他主动联系视频制作者,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所谓的“免税便宜烟草”。
起初,薛某凯自行试吸感到口感较好,于是产生了工作之余赚取外快的念头,遂大量购进。这些“免税香烟”通过快递寄送至其母亲所在县城并由其经营的商店,对外销售总额达7万余元。
不料,一日当地烟草专卖局在其母亲商店检查时发现销售假烟线索,依法将假烟提供者薛某凯移送公安机关。在案证据显示,薛某凯未对所售香烟进行专业鉴定,无合法来源凭证,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批量购入后销售,应当能够预见到所售产品可能为伪劣产品。公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薛某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视角:为何“网购转卖”会构成犯罪
作为薛某凯的辩护律师,首先肯定司法机关对薛某凯认罪认罚情节的依法考量,并本着使被告人得到公正的量刑进行辩护。但从普法角度而言,本案有几点值得关注:
一、“低价免税烟”往往是伪劣产品的代名词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任何卷烟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均需取得专门许可。所谓“免税烟”若脱离正规渠道,无合法来源证明、无质量检测报告,极大概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或伪劣卷烟。消费者或经营者切勿轻信网络上的“内部渠道”“免税代购”等话术。
二、销售金额超5万元即入刑,无侥幸空间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本案薛某凯销售金额达7万元,已跨越刑事追诉门槛。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即便涉案香烟并非伪劣产品,无证销售真烟亦可能触犯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无论真假,“免税烟”的私下流通均存在极高的刑事风险。
三、认罪认罚虽可从宽,但犯罪记录影响深远
薛某凯虽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亦提出较轻量刑建议,但司法机关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持严厉打击的决心。此案将留下刑事犯罪记录,会对薛某凯本人及其子女未来的就业、出行、社会信誉等产生不良影响。
律师建议,如您在网络平台发现“免税烟”“外贸烟”“代购烟”等,不要主动联系、购进或转售,避免自身涉案。如已轻信并购买,应立即保留相关违法广告的截图、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拨打12313(全国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或110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