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在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者所需医学干预并非一次诊疗便宣告结束,往往需要分阶段、持续性地开展系统治疗,疗程跨度较长。近日,石嘴山市惠农区南街司法所以“按份承担责任、一次性了结赔付”破题,调处一起涉3名未成年学生的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那么,后续阶段尚未发生的诊疗,能否主张赔偿呢?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24日,石嘴山市第二十六小学五年级某班教室内,小王与同学小李、小赵课间玩耍时,牙齿被不慎碰伤。医院诊断为“11亚脱位”(即上门牙牙周组织损伤,牙齿发生轻微移位),医嘱载明:“需长期观察,未来可能发生牙髓病变,成年后不排除根管治疗、贴面修复或种植牙等后续治疗。”小王的家长手持诊断书反复奔走,小李、小赵的家长在责任划分和赔付金额上各执一词。一方担心“将来费用无底洞”,另一方怕“年年被追索、永无宁日”。
三方自行协商多次未果,矛盾逐渐升温。案件受理后,专职调解员先行梳理两条路径:一是固定损害事实,就已产生的费用按份承担,后续治疗费保留索赔权利,待实际发生后再按比例赔付;二是将后续治疗可能产生的费用一并纳入,一次性彻底了结。围绕这两条路径,调解员三步破局:调取医院诊断及费用票据,固定损害事实;核实事发经过,确认两名侵权人共同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头听取三方诉求,找准争议核心。
调解员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结合未成年人牙齿损伤的医学规律及同类司法判例,提出“按份承担、一次性赔付”方案,并向三方细算两笔账:若本次不一次性了结,受害方需在数年内持续举证、多次追索,侵权方也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的赔偿风险中;若通过司法鉴定评估后续费用再协商,除额外支出鉴定成本外,结论也未必令各方满意。
经三轮“背靠背”沟通,三方最终达成一致:小李的监护人承担7000元,小赵的监护人承担5000元,合计1.2万元。除已垫付的510元检查费外,该款项涵盖今后可能产生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损失。
【以案说法】
孩子在校期间,难免会有打闹、磕碰,同学争执、楼梯摔倒、课间意外等,稍有不慎就可能磕断牙齿、损伤牙体。由于未成年人牙槽骨和牙齿正处于发育关键期,18周岁前需反复更换临时义齿,18周岁后还可能面临种植、牙冠修复等。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若未成年人牙齿损伤由他人的侵权行为(如推倒、碰撞等)直接导致,侵权人需承担责任。若侵权人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第一款,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能证明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其责任。
本案是校园未成年人侵权纠纷的常见类型,难点在于牙齿损伤后续治疗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可能数年后才出现牙髓坏死,成年后种植牙费用可达数万元。若采取“实际发生再赔付”模式,受害方将陷入长期举证难、追索累的困境;若受害方漫天要价,侵权方也难以接受。“一次性了结”方案并非当然最优,但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咨询医生、精准测算、充分释明,引导三方自愿接受这一平衡方案,既避免了受害方未来数年的诉累,也让侵权方家庭获得了确定的终局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