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通过设定法定时间界限,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5月22日,灵武市人民法院法官李霞介绍。
2019年11月,张文驾车来到一家商店门前,开车门下车时,导致骑着自行车经过的小马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文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当日,小马在医院接受治疗,被告知待其成年后才能做牙齿永久修复手术。随后几年间,小马多次到医院进行治疗,直至2023年10月完成牙齿永久性修复。治疗结束后,小马诉至灵武市人民法院,将张文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于2019年,距离起诉时已过5年,诉讼时效已过。“我们调取小马的就诊记录证实了小马在事故后进行了连续性治疗,最终在2023年8月前往医院对牙齿进行永久性修复,于10月完成,因此,我们认定索赔的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承办法官高畅解释,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需治疗的情形中,如果身体受到伤害,但在医疗过程中才能明确损害程度等具体情况,诉讼时效从确定损害后果之日起算。“小马于2023年10月完成治疗后确定最终损害后果,按法律规定,其起诉仍在3年的诉讼时效内。”
在李霞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因怠于行使债权,导致“权利过期”。
小买于2014年5月、6月先后向张杰借款共计10万元,双方2015年1月20日结算后,小买向张杰出具一张84000元的借条,约定月息3分,并承诺还款期限为2015年8月底。2016年,小买给张杰盖房子产生劳务费3000元,双方约定该笔费用抵顶小买的相同金额借款。2024年3月张杰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买偿还借款及利息。小买辩称2016年后张杰未再向其合法催收,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诉求不成立。
针对双方争议,灵武市人民法院对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审查。“双方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4年、延续至2015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且没有应当除外适用民法典的情形,故应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李霞说,张杰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他从2016年后至今催收过,也无法证明案涉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形,因此,从2016年至2024年起诉时已过2年诉讼时效,张杰的诉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