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01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灵武市民王先生询问:我给别人借款担保,但借款人如今不见了,我要承担什么责任?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若楠回复:这与王先生提供担保的时间密切相关。如果是在民法典生效前发生的借款和担保行为,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出借人向王先生主张了权利,王先生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是为在民法典生效后或者借款还款期限延续到民法典生效后的借款提供的担保,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出借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话,王先生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王先生承担了担保责任,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跑腿记者 马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