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钰邦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与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宪法观,包括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观点和理念,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为我们深刻理解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领略宪法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巨大伟力与价值提供了重要帮助。
强调了宪法的人民性。宪法的制定主体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在我国即为人民。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赋予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落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害是宪法基本任务,也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和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我国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宪法作为法律的制定依据和治国理政的重器,人民性特征贯穿和体现在法治各个领域。立法是反映人民意志的过程。执法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重要目标。司法的重要价值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良好法治局面的形成依赖于广大人民的守法。简言之,人民性是我国宪法的根本属性。
明确了宪法的根本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根本法,最本质的原因在于其人民性的属性。人民性充分说明了宪法根基的稳定性。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的意志具有根本性。其次,宪法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诸如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等。宪法规范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个领域,这些制度和内容直接关乎国家和社会正常运行,具有根本性。再者,宪法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依据。宪法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核心和最高位置,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以宪法为基本遵循,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在宪法确定的原则下展开,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突出了宪法的权威性。人民性和根本性决定了体现人民意志和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在一切规范中必须具有最高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宪法权威体现在三个层面上,其一,宪法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可与普遍遵守,宪法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其二,宪法规范能够制约权力,公权力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依法行使;其三,宪法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有效对抗国家权力,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宪法实施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广大人民群众要把提高宪法意识,培育宪法自觉作为一项基本义务。国家设立宪法日,目的在于大力宣传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凸显宪法权威。领导干部要做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排头兵,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
指出了宪法的统领性。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在于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宪法在依法治国与法治进程中发挥着统领性的作用。首先,宪法统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主要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治理基本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的建设以树立宪法权威、推进宪法实施和开展宪法监督为价值指引,从根本上将宪法思维融入法治体系建设。其次,宪法统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三者共同推进和三者一体建设通过宪法实现协调与融合,在宪法统领下将宪法制度与法律制度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强大效能。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