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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范监狱法律援助工作

  本报讯 (记者 马忠)3月17日,记者获悉,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宁夏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对罪犯法律援助范围、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和援助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监狱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律援助机构利用社会资源和监狱提供的有利条件,通过在监狱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符合援助条件的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或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代理等无偿法律服务。在充分结合监狱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将与服刑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离婚、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确定、债务纠纷等涉法事项全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规定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属于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站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4小时内将申请表转递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7日内审查。根据《办法》,服刑罪犯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中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自治区司法厅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延伸工作触角,着力破解在押服刑人员法律援助难题,做到应援尽援,全力推进全区监狱系统法律援助工作全覆盖。宁夏监狱系统不断拓展教育改造方法,持续开展“我为罪犯解心结”活动,深化狱内“塞上枫桥经验”,有针对性地做好罪犯分类教育、个别性矫治等工作。不断推进教育改造社会化进程,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依靠家庭、律师、社会知名人士等开展咨询普法、代理案件、法律援助系列帮教活动20次,援助人数达360余人次,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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