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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人民法院: 依法支持劳动者主张两倍工资

  本报记者 王刚

  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6月,甲某经某餐饮公司后厨厨师长介绍进入该餐饮公司担任面匠师傅。在职期间,该餐饮公司未与甲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甲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9月甲某离职,并于当月申请仲裁要求该餐饮公司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甲某和该餐饮公司均不服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先后诉至金凤区人民法院。

  金凤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在受理该案后,依据法律规定将两个案件并案审理。庭审中,法官听取了双方的诉请,询问双方主要矛盾点,在征得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为双方主持调解。法官引用法律条文,向该餐饮公司解释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该餐饮公司与甲某就该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餐饮公司支付给甲某两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12000余元。双方的劳动争议至此圆满解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翟志强告诉记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两倍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根据法律规定,两倍工资应当从实际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计算至满1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为11个月,而不是通常认为的一直持续计算。此外,一般所指的两倍工资差额,要在两倍工资中将已经发放的部分予以扣除,而不是在已发放工资的基础上另行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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