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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川市、石嘴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结果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经银川市、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2022年4月下旬至6月上旬,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规定,组织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初评工作组,采取审查资料、明查暗访、领导访谈等方式,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进行了省级初评。经综合评议,银川市、石嘴山市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拟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接受国家评价验收。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初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至6月30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向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

受理电话:0951-5672260;

传 真:0951-5672004;

电子邮箱:nxswbgs@163.com;

信函邮寄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10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处收,邮编:750002。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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