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陶涛)6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了解到,凡是在2021年12月31日及之前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2022年6月30日前没有完成年报的,或将被罚款。
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信用监督管理处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日,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以及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将受到限制,并受到多个部门联合惩戒,在注册新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获得荣誉、取得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据悉,市场主体向社会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都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作为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示信息真实性,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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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年报方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界面(http://nx.gsxt.gov.cn/index.html)逐项如实填报。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网上填报。不具备网上填报条件的,可以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逐项如实填写后,提交给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