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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

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严防销号任务反弹

本报讯 (记者 李锦 实习生 柴玺然)6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宁夏近日出台《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全力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落实。

据悉,《办法》适用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验收销号对象为整改实施主体已完成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按照“谁主管谁验收、谁主责谁牵头”的原则,落实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按照要求,验收销号具体包括验收整改目标完成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治理工程建设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对涉及企业违法违规的整改任务的处理处罚情况、违法主体法律责任履行情况、违法问题整改情况等七方面内容。整改验收单位负责验收销号具体实施工作,核实拟销号整改任务的措施落实、目标完成情况,并出具验收销号报告。对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整改任务,整改验收单位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形成结论性意见建议,作为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重要依据。整改实施主体应如实提供整改情况,积极配合开展验收销号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不得影响整改验收单位和专家独立作出科学评估结果及结论性意见。

在验收销号程序中,污水处理厂等涉及水、大气治理类的整改任务,须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至少连续两个月的监督性监测2次;涉及生态治理与恢复、工程建设、升级改造等整改任务,必须现场核查治理工程完成情况、运行管理和升级改造等。对群众投诉较多的整改事项,随机走访整改任务点位周边群众或受影响较大的群众,调查了解群众对整改效果的评价意见和满意度。

在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完成后,整改实施主体要建立并实施长效监督机制,严防销号任务反弹。在验收销号过程中,如发现整改实施主体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及“一刀切”整改的,整改验收单位把关不严、影响整改成效的,验收销号完成后整改任务反弹且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和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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