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贾莉)近日,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对1家未按时上报年度报告的个体经营户作出行政处罚,开出宁东基地2021年度市场主体未年报首张罚单。
该经营户未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规定,构成了未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年报的违法行为。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将该经营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宁东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按时上报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义务,自觉做到诚信守法经营,共同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诚信社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