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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市民郭先生来电咨询:近期乘坐小区电梯时,看到轿厢内增设了视频广告,这种广告收益是否属于公共收益?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锐答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电梯属于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是业主共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郭先生提到的电梯广告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跑腿记者 马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