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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能耗双控23条政策促经济平稳发展

■ 实行“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 节能审查意见到期后,仍不开工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已占用能耗指标或替代能耗指标回收统筹使用

■ 加大对企业节能降碳改造、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的支持力度。对未按期完成节能改造、能效达不到基准水平的重点行业用能项目依法推动淘汰退出

本报讯 (记者 杨晓秋)8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我区近日印发《完善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 推动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统筹节能降碳和经济社会发展,通过23条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能耗双控制度,有效增强能耗总量管理弹性,合理保障重大项目用能需求,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力促经济平稳发展。

《政策措施》对能耗双控目标管理进行了优化,增强了能耗总量管理的弹性。进一步明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生产烯烃、芳烃、醇类等产品过程中作为原料或辅助材料使用,不作为燃料和动力使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能源产品消费,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

《政策措施》对能耗双控评价考核方式进行了调整。统筹考虑经济形势及跨周期因素,优化对各地区能耗双控考核频次,实行“年度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优先保障优质项目用能,合理保障低能耗强度项目用能。对社会民生环保类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十四五”全区单位GDP能耗下降激励目标值非“两高”项目,在办理节能审查手续时,不需要落实能耗指标。对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水电站等项目,实行节能审查手续豁免。对达到行业能效标杆水平的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1.67吨标准煤/万元且单位产品能效达标的企业,能源消费总量免予考核,保障高效低耗企业用能需求。

为防止出现批而不建占用能耗指标现象,《政策措施》明确,节能审查意见到期后,仍不开工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已占用能耗指标或替代能耗指标回收统筹使用。

设计能耗(等价值)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项目,要同步建设能耗在线监测设施,建成后及时纳入自治区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加大对企业节能降碳改造、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的支持力度。对未按期完成节能改造、能效达不到基准水平的重点行业用能项目依法推动淘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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