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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

优先支持乡村振兴

本报讯 (记者 王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三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五个方面的重点举措。

根据《意见》,我区将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到“十四五”末,全区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政府专项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外,从2021年起各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应达到10.75%以上,每年提高0.05个百分点,到2025年年底达到11%。若2025年土地出让收益的50%高于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的11%,则按土地出让收益的50%计提。已达到分年度目标的市、县(区),应确保投入比例不减少,并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目标要求。同时我区将建立市县留用为主、自治区本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区)安排使用,地级市要向市辖区倾斜,赋予市辖区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

《意见》提出,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在做好与相关政策衔接方面,《意见》提出,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整体计为农业农村支出,实际数额按照转列收入规模计算。通过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的支出整体计为农业农村支出。自治区按照现行政策继续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允许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

此外,我区将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补偿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确保全区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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