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马忠 实习生 武治瑾)9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获悉,近日,我区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通报指出,2021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政府备案的政府规章2件;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报送自治区政府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232件。从整体情况看,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和内容基本符合法定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普遍能够遵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主体、发文程序进一步规范,文件内容、文件质量普遍提高。
经审查,2021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应报未报行政规范性文件19件。报送自治区政府备案的2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33件未依法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12件存超越法定权限发文的问题。此外,还有部分文件存在报送备案未附送合法性审核说明、未使用行政规范性文件专用编号、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间隔不满30日等问题。
通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着力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和水平、严格备案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走样、不偏离。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于9月20日前补报尚未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存在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予以纠正。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和备案审查情况将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纳入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