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居民任某询问:我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纳参保费用,今年我住了一次院,但是出院结算时发现没有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我想知道大病医保报销的条件是什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回复:经核查,居民任某本次就医花费金额未达到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宁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银川市和石嘴山市10000元,吴忠市和中卫市9500元,固原市8500元,困难群众的起付标准全区统一为3000元,报销比例根据住院花费金额及疾病种类逐渐增高。目前,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已实现联网一站式结算。参保患者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时,达到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的,报销费用通过计算机联网直接在医院结算窗口一站式结算,参保患者只需承担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即可。 (跑腿记者 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