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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力支撑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在每届任期内,每年听取和审议一个专项报告,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综合报告,其他年份审议书面综合报告。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上一年度全区及区级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情况;国有资产总量、布局、结构和国有资产变动、收益、负债情况;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建立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与总体效益,国有资本权益、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国有资产管理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投资与境外投资决策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化解债务和金融风险情况;金融企业和国有企业融资、发债使用运营管理情况;国有企业上缴税费、承担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国有企业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考核评价机制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落实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是资产负债总量,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情况;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重点是国有自然资源总量、结构、分布、使用、收益、保护利用及变化情况;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履行管理职责,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创新管理,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情况;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自治区属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全区重大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列入国有资产报告重点内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资产管理情况,条件成熟时及时纳入国有资产报告体系。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自治区党委要求,深入推进国有资产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中,应当反映国有资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发现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可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并对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

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自治区人大代表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探索建立人大作为评价主体、委托第三方实施的评估机制,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专项绩效评估。

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由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对综合报告或专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修改后的报告送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自治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负责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及时了解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的起草情况。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供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时参阅。

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机制情况,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创新驱动战略和高质量发展,支撑科技进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市场化融资、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情况;企业税收贡献,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情况;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资产配置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情况;资产共享共用、调剂、处置、使用效益等管理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双碳”目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情况和依法管理绩效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非主业、非优势业务的剥离和无效资产、低效资产的盘活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等情况;国有企业融资、发债使用运营管理和债务以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举措等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重点是正在整改、尚未整改的问题,体制机制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对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责任追究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事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作出决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可以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可按规定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在6个月内一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工作委员会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国家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六、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要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特别是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七、积极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作用,在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开展专题调研、进行初步审议、加强跟踪监督等过程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广泛听取意见,回应社会关切。

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自治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国有资产数字化监管,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完善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建立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与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逐步推进各级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数据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突出问题整改,促进政府完善相关制度,提升管理成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可以聘请审计、统计、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调查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十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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