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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423名。

二、分配给各设区的市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如下:银川市106名,石嘴山市42名,吴忠市64名,固原市59名,中卫市54名。

三、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驻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额为16名(其中,武警部队5名)。

四、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其他应选名额为82名,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另行分配。

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回族代表名额为149名,具体分配如下:银川市25名,石嘴山市10名,吴忠市35名,固原市28名,中卫市20名,自治区提名29名,驻宁部队2名。

六、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十二届有所提高。

七、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十二届有所提高,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八、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22年12月20日前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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