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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将“评定分离”

●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选择“评定分离” ●评标定标流程公开发布实现“阳光定标”

本报讯 (记者 王瑞)记者11月21日获悉,为深化我区“评定分离”改革,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先前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导则》充分借鉴其他省份先进做法,在定标方案编制、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制度规定,引导招标人规范定标,推动实现“评优定优”。

“评定分离”是将招标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这样不仅可以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淡化评标专家的定标作用,很大程度上打破投标人围绕评标专家开展工作的串标行为,还能促使投标人将主要精力放在履约表现、工程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来获得市场口碑和招标主体的认可。

根据《导则》,对于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公示候选人排名和分数信息。自治区级3000万元以上、地市级2000万元以上、县区级1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市政施工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选择“评定分离”,还权于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从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团队能力等方面设置定标因素。

在加强过程监管、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责方面,《导则》要求招标人组建不少于2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中标候选人考察等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并纠正。同时,行政监督部门对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通过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的方式,实施全过程监管。通过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定标过程规范开展。

此外,《导则》明确要求定标方案随招标文件公开发布,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和招标人完成定标后,均须公示相关信息,定标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质量、工期、资质、项目负责人信息等,实现“阳光定标”,推动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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