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
四是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的;虚报浮夸、谎报政绩,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为自身及相关利益人骗取利益或荣誉的;不顾客观实际和群众意愿乱作为、劳民伤财、盲目造势,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五是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霸道、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六是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是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工作不在状态、不思进取,工作作风漂浮、照抄照转,抓落实不到位,造成较大损失或打不开工作局面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当断不断,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对群众确需解决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工作推脱绕躲怕担责、贻误事业发展的。
八是领导能力不足,工作思路不清,对所管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前景心中无数,遇事没有主张,缺少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办法,在干部群众中缺乏领导威信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在上级组织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政治素质专项考察或者其他重点工作专项考核中,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九是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落实不到位或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十是教育管理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工作人员效率低下、态度生硬、吃拿卡要、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经查核情况属实的。
十一是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及自治区《若干意见》、自治区“八条禁令”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严重,不深入实际、不解决问题、不联系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是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是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四是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五是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六是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
十七是对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继续担任现职务可能影响工作权威性、公信力和干部群众满意度的。
十八是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审计、督查工作中发现干部群众反映较多,有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情形,建议慎重使用或提出调整意见的。
十九是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实施细则》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的综合分析研判机制,动态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应及时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及时启动调整程序。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实施细则》强调,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领导岗位、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降职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免职的,要根据其特长安排承担一定工作。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考核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中旬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