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和牧川)记者从自治区党委编办获悉,我区已于日前出台《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教育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开展机构编制纪律宣传教育、规范约束机构编制权力运行、发挥案件查处警示作用等方面,建立健全预防查处问责相统一的工作机制,预防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实施意见》共5方面11条。要求要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教育培训,明确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作为本部门开展预防教育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在遵守机构编制纪律上作表率。要将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和纪律规定列入各级各类学习培训,着力提升具有机构编制决策权、审批权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机构编制工作的法治意识。
《实施意见》强调,要用制度规范约束机构编制权力运行。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或编委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在动议、审议决定本级本部门机构编制重大问题时,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定”规定,不得随意解读“三定”规定,不得擅自变更“三定”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内部政策文件等方式干预机构编制管理。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基础数据信息共享,强化条条干预问题情况通报。通过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力求形成多方参与的联合防范工作合力。
《实施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及时筛查研判,加大警示教育。各级党委编委及编办对机构编制信访举报、评估、核查、专项督查和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进行筛查和分析研判,发挥处理和问责的特殊预防功能,完善案件调查核实方式和程序。要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做好处理问责与党纪政务处分衔接、典型案例通报等工作。通过案件查处和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有效防止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