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不是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全程列席会议人员
(一)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部分在宁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部分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及党委工作机关负责人;
(五)自治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七)自治区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八)不是自治区人大代表的县(市、区)人大、政府主要负责人。
二、列席三次全体会议分会场人员
(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
(十)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一)自治区党委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二)中央驻宁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会)人员
(十三)出席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