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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监督方式 强化精准监督银川市上前城检察院制定《“派驻+巡回”检察工作规定》

近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制定《“派驻+巡回”检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充分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实现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融合发展,增强法律监督实效,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该《规定》对宁夏银川监狱、宁夏女子监狱、银川市看守所实行“派驻+巡回”检察。每个派驻检察室配备不少于两名检察人员,其中派驻宁夏银川监狱、宁夏女子监狱检察室主任由四级高级检察官及以上检察官担任。派驻检察人员每月在检察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2个工作日。派驻检察室人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每年轮岗交流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检察人员派驻年限最多不得超过3年。

该《规定》对宁夏银川监狱、宁夏女子监狱、银川市看守所开展常规、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同时对派驻检察室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其中常规巡回检察每年不少于1次。巡回检察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或者司法行政、财会审计、消防安监、卫生防疫、法医鉴定等单位(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巡回检察组;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外部监督,从而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派驻+巡回”检察对监狱刑罚执行、罪犯教育改造、监管安全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督;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执行羁押期限、罪犯留所服刑以及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等进行监督。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巡回检察结果告知书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与监管场所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田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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