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6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2001年9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6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2001年9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