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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助国企以存量土地换增量价值

■ 建立国企土地资产管理台账 ■ 鼓励国企多种方式盘活存量土地 ■ 探索开展国企存量土地收储

本报讯 (记者 张唯)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政策措施》,鼓励国有企业以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妥善处理各类涉地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提升防风险能力,为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实现增量价值夯实基础。

据介绍,我区计划由各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国有企业开展存量土地资产清查,对存量土地的数量、权属、分布、利用现状、经营状况,以及土地存在的出租、抵押、纠纷、被侵占、开发或闲置等情况详细摸排,建立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台账。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合理兼容生产、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功能。”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负责人李浩源介绍,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改造开发而提高容积率后,可以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国有企业既能通过自主、联营、转让等多种方式推进存量土地改造开发,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供应。

对于增加公园绿地等开放空间、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防灾减灾救灾设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增进公共利益的项目,我区将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实行合理容积率奖励。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以及已出让用地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均可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分期最长不超过1年,且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据了解,我区还鼓励各地对国有企业闲置低效存量土地进行收储,编制国有企业存量土地储备计划,并纳入国有土地中长期储备开发规划。同时,创新开展自治区、市、县(区)合作收储模式或土地置换收储模式,探索土地处置收益分配方式,有效盘活国有企业低效存量土地,充分显化国有土地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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