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马越)放宽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条件,设置专岗招录(聘)退役军人……近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教育厅、人社厅印发《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推出一系列新举措,持续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充实中小学教师队伍力量。
《意见》明确,加强退役军人教师人才培养,鼓励退役军人报考师范类院校。退役军人报考专升本师范类专业,区属有关高校可结合人才培养实际,合理确定专升本对应专业范围,按规定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深造。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师范类专业学习。支持有条件的区属高校优化招生结构,扩大师范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升本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
《意见》提出,拓宽退役军人任教发展通道,加大中小学招聘退役军人力度。各市、县(区)可按照自治区统一公开招聘有关规定,面向退役军人定向招聘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数量列入市、县(区)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退役军人总量。结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支持鼓励符合招募条件的高校退役军人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支持中小学安置退役军人就业,安置计划人数超过10人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至少拿出1个中小学行政或工勤岗位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官或退役士兵。将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
《意见》明确,适当放宽条件限制。在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安置工作中,对退役军人年龄可放宽至40岁。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