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建同志因工作原因辞去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免去王建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
(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王建同志因工作原因辞去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免去王建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