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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

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正确适用民法典生态环境保护新规定,对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归责原则、数人侵权等内容作出规定。

为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案件范围,解释第1条作出正向规定,明确环境污染包括废水、废气等物质型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等能量型污染;生态破坏包括非法采矿、乱砍滥伐等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的生态破坏,以及违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等造成的生态破坏。

据介绍,数人侵权是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侵权形态,解释对侵权人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规定,提出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侵权人排放无害物质相互作用产生污染物,或者两个以上侵权人排放污染物相互作用产生次生污染物,由于每个侵权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明确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使用。结合生态环境侵权特点,解释遵循侵权责任法基本理论,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重大过失,侵权人请求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以在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基础上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此外,解释还对第三方治理中的损害赔偿、第三人侵权、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等作出规定。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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