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锦)9月2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3年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选取2起生态环境领域轻微免罚案件予以公开,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引导作用,各地持续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的执法模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宁夏某净水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不予行政处罚案。2022年11月15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净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申报废水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等有关资料,该企业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涉事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10万元,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申请行政处罚听证,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并提供佐证资料证明其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经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会议研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予行政处罚案。今年4月7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11月25日,该公司与吴忠市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其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于今年1月新建5万吨生物有机肥技术改造项目生产线等,该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建设。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决定予以处罚。因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及时报送承诺保证书,其环境违法行为尚属首次,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建设,且无污染物产生。依据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法律规定,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的空间,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让企业意识到该行为带来的后果,进一步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