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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司法鉴定管理 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马忠)9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获悉,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在严格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际,对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府保障、严格执业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体现出了较强的宁夏特色。

条例明确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以及经国家有关机关确定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核登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社会资源依法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充分借鉴律师行业管理经验,首次将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的办理程序纳入条例,进一步优化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流程。

条例明确不得受理情形,规范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终止鉴定情形,明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要求,对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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