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的“1+37+8”系列政策文件,其中,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起草了《关于加强“四防”常态化督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案》,通过发挥“四防”常态化督查的“尖兵”“利剑”作用,既督问题、查风险,又督责任、查作风,进一步推动全区守住守好安全生产底线。
“四防”督查安全生产督什么、怎么督、结果怎么用、工作如何保障?对此,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白华。
白华介绍,“四防”常态化督查是自治区党委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政治高度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方案中明确了“四防”常态化督查安全生产的重点内容,要求严格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部门执法检查和行业管理、属地排查整治和系统治理情况,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落实。督查以暗访为主、明察为辅,主要采取随机暗访抽查方式,全面掌握真实情况,必要时选择一些典型和个案开展明察,解剖麻雀、厘清责任、督点促面。同时,聚焦问题、常“回头看”,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短板弱项、动态跟进、销号管理,推动工作见底、责任到位。
白华说,方案要求各地优化督查方式,围绕上下左右协同、发挥专家作用、形成工作闭环,用好“四位一体”督查“工具包”,自治区“四防”督查组统筹所在市县督查力量,采取区市县督查人员混合编组一体联查、调度市县督查组交叉互查等方式开展督查。统筹同一安全链条上相关部门,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开展多方联合“会诊”,一次性查透问题隐患,避免多头重复。
“‘四防’常态化督查的目的,就是通过督事督人督责相统一,倒逼责任落实。”白华说,按照“谁督查谁建账、谁被督查谁整改、谁主管谁验收、谁管总谁销号”的原则,“四防”督查组将发现问题、整改意见反馈被督查对象和属地,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抓好整改。将督查发现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问题及时移交组织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调整。将屡查不改、虚假整改等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对失职失责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将“四防”督查安全生产列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建立扣分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白华介绍,在督查组人员设置上,坚持不固定人员、不固定地点、不固定时间“三不固定”原则,从“三察(查)一体”机制成员单位和安全生产主责单位抽调人员,建立专家库,按照“组长+专家+组员”的结构配备力量,“四防”常态化督查组组长则由相关主责部门厅级领导干部担任。自治区督查组对发现问题建立清单,督查地点轮换时将问题清单移交下一个督查组,确保问题一督到底。
“为进一步提升督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方案规定,要定期组织政策法规、专业知识等培训。”白华说,方案还明确要求,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开展督查,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要及时批评教育,对不适合承担督查任务的及时予以调整,对违反纪律的依纪依规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