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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生态保护红线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本报记者 张 唯

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到2027年,健全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全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2万平方千米。展望到2035年,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布局持续优化,生态功能、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有望显著提升。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10月15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处长张学东就如何更好地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11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准入要求及重大项目占用审批程序,强化红线刚性约束,做到边界不突破、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确保生态质量持续提升,生态安全格局更加稳固。”张学东介绍,我区此次提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传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及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现行各级各类规划调整修编要求。意见还明确了交通、水利、电网等6类国家重大项目占用情形,并规定了已有人为活动管理、勘界定标、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措施和要求。

“此次还明确了9类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情形。”张学东说,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国家政策规定的管护巡查、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防灾减灾救灾等活动。至于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前提下,可以开展种植、养殖、捕捞等活动。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等,可以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另外,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允许进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

同时,我区将分类规范涉及用地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国家重大项目占用、临时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办理程序和审批要求。针对允许准入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但有具体建设活动的项目,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同级人民政府认定。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家重大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情形,则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初步论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初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作为建设用地报批的要件;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国家重大项目所需的临时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由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和恢复责任。”张学东说。

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依托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文、气象等监测监管平台,动态监测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和生态环境质量,强化生态安全风险预警。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同时被纳入自治区“四防”督查和自然资源督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由相关部门强化日常监管、执法监督。对涉及违法违规用地、破坏生态环境、破坏保护设施、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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