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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办法

本报讯 (记者 张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近日联合印发《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办法(试行)》,明确界定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范围和责任主体,进一步提高低效工业用地认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尚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招商引资协议、履约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使用土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和土地税收等未达到约定要求,利用效率低下、仍有提升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

据介绍,认定办法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个方面制定12项认定标准。在定性指标方面,明确以下几种情形均属低效工业用地,即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6个月不满1年未动工的;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2年未竣工的;已按土地出让合同完成开发建设,但竣工验收后1年以上未投产的;已建成投产后停产或处于半停产状态2年以上的;布局散乱、利用不集约、建筑危旧废弃或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经工信部门认定为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以及环保、市场监管、应急、税务等行政部门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或达不到规定要求且不进行改造升级的相关用地。

我区还从用而未尽、开发不足、投资不足、税收不足4个定量指标方面,进一步界定低效工业用地范围。“例如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期满,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1/3但不足80%的用地,成片空闲用地超过10亩,按空间规划可单独开发利用而未开发的用地,项目已建成但建筑系数低于30%或容积率低于对应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80%的用地,都被划定为低效工业用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处长王运霞说,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期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25%但不足40%的土地,项目竣工2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60%的用地,以及已竣工投产工业项目地均应纳税额连续3年达不到辖区内工业企业平均应纳税额或辖区内该行业平均应纳税额60%的用地,也均为低效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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