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唯)11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该厅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开展督察,切实维护全区良好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此次督察,内容涵盖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工作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决策部署和实施情况;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情况;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情况;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职责情况;落实矿产资源保护利用监管责任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等九个方面。同时,从自然资源督察要求、督察内容、督察类型、督察方式、督察程序等18个方面对相关督察责任予以明确。
“自然资源督察类型主要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督察处处长张锦辉介绍,日常督察是常态化对地方当期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突出抓典型问题。例行督察则是运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最新的年度调查监测监管成果等,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督察。专项督察是根据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全区自然资源重点工作部署和专项工作要求等,开展相关重大问题的督察。
督察期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通过遥感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发现督察问题线索信息,调阅或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文件和资料,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督察。针对自然资源督察发现的问题,将根据督察情况向被督察市、县(区)人民政府下发《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进度迟缓或存在其他不落实情形的,视情采取公开通报、警示约谈、暂停受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等约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