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办法》明确,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监管执法,提升监管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也有利于创新执法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强保障。
做好生态保护监管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是落实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据了解,目前我区生态环境领域监管执法中还存在制度体系不完善、执法合力不足等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监管执法,切实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11月12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局局长刘俊江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办法针对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存在的问题,着眼美丽宁夏建设现实需要,明确区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管执法的范围、内容和程序,优化监管执法方式等内容。”刘俊江介绍,办法从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方面力求突破、夯实基础,提出19项具体措施,加强“五化建设”夯实监管执法基础、优化“四大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强化“三个协同”消除监管执法盲区。
办法通过加强机构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装备标准化、队伍专业化、执法信息化等建设,夯实监管执法基础。办法规定强化各级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稽查考核等,进一步理顺机构职责、执法层级、执法事项,规范运行机制,压实监管执法主体责任;制定行政执法履职评估办法和年度检查计划,从执法力度、办案质量、指导帮扶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对监管执法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建立自治区级生态环境执法“人才库”“专家库”和实战实训基地,组织开展现场实战练兵;建立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强化卫星遥感、在线监测、视频监控、水电能耗等技术应用,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日常监管执法的重要方式,提升监管执法智能化水平。同时,我区将通过“跨区域交叉执法”“推行第三方辅助支撑”“拓展信用监管模式”“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等方式,全面提升我区监管执法效能。
“办法要求,通过强化上下协同、部门协同、行刑协同,消除监管执法盲区,持续保持‘利剑斩污’的高压态势,有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刘俊江介绍,我区将对案情重大、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实行专案查办,必要时启动提级办理;对社会影响恶劣、重点区域(流域)严重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实施挂牌督办或联合挂牌督办。对涉及多部门监管的问题线索,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协同核查;对属于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线索、证据资料等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
如何确保将加强监管执法具体任务落到实处?刘俊江介绍,办法明确措施,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重点国有企业开展探讨式督察,持续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对履职不到位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失职失责行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