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马忠)11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通过自治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4件自治区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此次修改的4件政府规章,涉及安全生产、土地征收、无线电审批和流动人口服务,主要是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政府规章中各行政管理领域的管理措施和方式进行调整和优化,突出服务功能和柔性管理。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修改,将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服务流动人口等情形下向派出所的信息报送义务修改为鼓励性规定,并删除了4个相应的罚款条文,同时也优化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行政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服务职责,使流动人口的管理更多地体现服务“温度”,为外来人口更好地融入和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