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马忠)11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已通过自治区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据悉,该《办法(草案)》将是我区首部关于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
据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二局负责人介绍,《办法(草案)》共6章34条,主要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细化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强化农村地区监管;针对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对企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提出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对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房、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聚焦农村火灾风险隐患,规范了堆放饲草、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强化消防安全意识;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农村消防工作是消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农村相对于城市,人口密度小、火源多,初期火情不易被发现。目前,我区农村消防工作与新时代消防工作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乡镇消防职责落实不到位、部门监管薄弱以及农村消防力量建设滞后等问题。2020年至今,宁夏农村地区发生火灾1万余起,造成不同程度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1亿余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