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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在说法,破坏生态环境一律严查到底

本报记者 马 忠 文/图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开展普法活动。

今年8月,在海原县公安局关桥派出所民警的努力下,将4名运输“龙骨”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收缴了装满“龙骨”的编织袋。随后,专案组民警顺藤摸瓜,将其余26名挖“龙骨”的犯罪嫌疑人抓获。最终,以田某才、张某、杨某为首的3个团伙的30名犯罪嫌疑人悉数归案,查获“龙骨”180余公斤,扣押电镐等作案工具80余件。目前,这些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据介绍,这些“龙骨”是地球演化、地质演化、古生物演化的一个重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一旦被破坏,就无法恢复。而这些盗掘人员为了挖出更多的“龙骨”,将本来完整的动物化石敲碎,使得鉴定和进一步研究变得困难重重。

据现场勘查发现,盗洞内有不少新翻的泥土和车轮辗轧的痕迹,由于挖“龙骨”的人数较多,很多人吃住在盗洞内,所以山上到处是垃圾,不仅污染了土壤和水源,也影响了当地植被和动物的生存,给自然资源带来了不可逆转的伤害。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这已成为当前大家的共识。然而这些挖‘龙骨’的人为了贪图利益去破坏生态环境,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海丽说,我国对自然资源也从宪法层面予以保护。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008年至2014年间,高某红等3人擅自占用盐池县高沙窝镇王吾岔自然村草原用于扩建经营砖厂,造成159.5亩草原遭到严重破坏。后行政机关对其3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后,因涉案区域草原生态仍未修复,构筑物也未拆除,导致涉案土地表土裸露,周边环境遭受风沙威胁,土地荒漠化问题未能得到治理,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故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草原行为,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职责,责令砖厂限期拆除违建厂房和设施,并对受损草原进行修复,后涉案草原土质沙化风险得到明显控制。

赵海丽介绍,生态环境保护关乎着我们每个人甚至是子孙后代的切身利益,相关个人或企业也不能心存任何侥幸心理,应当时刻将绿色发展作为首要目标,否则可能面临轻则承担民事、行政责任,重则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而除了上述案例外还常见涉及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废(水)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水)物、有毒物质以及其他如破坏森林草原资源、非法采矿等行为,均属于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且严厉打击的行为。

“通过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治,不仅可以引导公众树立规则意识,树立起关注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有助于推动企业和个人转变发展方式,建立起全民共治的生态保护理念,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最终维护宪法的权威。”赵海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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