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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捕蝎子构成非法狩猎罪

银川铁检院以案说法明边界

本报讯 (记者 杨超)一台紫外线探照灯、一个镊子、一个塑料瓶,虽不起眼,但却是“捉蝎人员”的作案工具。2023年8月,段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荧光灯,采取“夜间照明”的禁猎方式非法狩猎条纹正钳蝎189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2月23日,在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海陶北村,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段某某非法狩猎罪不起诉案进行公开宣告。

据了解,条纹正钳蝎是一种小型沙漠蝎,在宁夏地区分布广泛,自2023年6月26日起,条纹正钳蝎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纳入新调整的《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动物。一只蝎子一年可捕杀蝗虫等有害昆虫1万多只,每年6月至9月是繁殖期,其间若大规模捕捉,会使其数量锐减,导致当地生物链断裂,会对当地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破坏,给农牧业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归案后,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非法捕获的条纹正钳蝎被依法扣押后全部予以放生。鉴于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对段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宣告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现场宣告了不起诉决定书,说明了不起诉理由,同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向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督促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

“野生动物不是无主物,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我们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当天,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干警还当起了“普法宣传员”,给村民上了一堂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宣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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