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乔素华)执行是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民诉讼利益的最后一道藩篱。设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强有力刑事司法治理手段,然而该罪名的刑事司法治理效果并不理想。
全国政协委员刘建国表示,除程序启动难等困扰外,该罪名适用率低的症结还在于公众对于帮助执行义务人隐藏、转移财产或者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认识不足,甚至将此类行为等同于普通民事行为,进而使得第三人为执行义务人代持财产,或者提供银行卡、微信账户供执行义务人使用的现象泛滥,造成义务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导致执行程序无法推进。
刘建国建议,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执罪中设立关于共同犯罪的注意规定。即增加:“明知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仍向其提供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犯论处。”在拒执罪中增加上述注意规定,既可以从法规层面提升公众对拒执罪帮助行为的违法意识,进而对负有执行义务人员提出的隐藏、转移财产请托产生排斥情绪,也可在拒执犯罪行为的司法治理过程中,提示司法工作人员兼顾拒执罪正犯及狭义共犯的审查,并依此实现拒执罪的积极预防目的,使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更加有效地发挥其保障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