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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多部门合力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本报讯 (记者 李锦 张涛)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检察院等14个部门联合出台《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动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逐步实现法治化、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该规定将于今年5月10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自治区政府及各设区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确定为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应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加索赔磋商,及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缴纳赔偿资金,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做到应赔尽赔。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自治区政府负责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跨省域、跨设区市以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指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等部门或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设区市政府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涉及两个及以上指定部门或机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由赔偿权利人指定主办部门或机构。

“我区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人介绍,考虑到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一般时间长、费用高,规定明确,对预估生态环境损害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且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的案件,经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同意,并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协商一致,可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参与简易评估程序的专家,可以从设区市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机关成立的相关领域专家库或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人数不少于3人。 (下转第二版) (紧接第一版)赔偿义务人不同意适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的,以共同委托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开展鉴定评估。

“规定细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内容,规定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协作内容,努力实现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人介绍,规定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考核,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突出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过建立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倒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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